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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1 11: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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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法院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冠城七中在宣传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与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体化”等用语,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冠城七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宣判后,眉山冠城七中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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