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棱县顺龙乡小学,丹棱县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顺龙乡镇、村组干部,网格员、村民代表等70余人旁听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尤某来到丹棱县顺龙乡幸福村5组,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购买汤某林内的2株楠木,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林内的1株楠木,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林内的1株楠木。
次日,尤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了购买的4株楠木。经四川省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林内被采伐的树木树种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起源关系为野生,即自然飞籽成林,非人工种植,树木蓄积为2.1942立方米,树龄为81-83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