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历史建筑的普查、公布、挂牌保护、测绘建档,负责指导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等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市、县(区)文广旅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文保单位、文物的保护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统战、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体、公安、财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办法》还提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