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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2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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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在人口数量不大、人车密度不高的中小型城市,汽车尾气排放的影响是很有限的。采取限号限行措施真能有效降低空气污染吗?当地政府是否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事后评估依据呢?是否根据评估要求修改了预案呢?修改并不默认“加码”,如果政策的效果不彰,那就应该进行合理减负,不要无谓地限制车辆的合法路权。正如很多评论中指出的,冬季气候寒冷,中小城市没有地铁等高效的公共交通设施替代驾车出行,限号限行的政策对市民出行方便的影响更大。政府选择政策的目标应该是为了服务公众,因此要注重实际效果,而不是形式上越严越好。
总而言之,除了可能存在少数特殊情况,中小城市出台此类限号限行措施既无理由,也无必要。法律层面上看,车辆的出行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车主为此也缴纳了税费。因此法律对政府部门采取限行措施做出了限定性的规定,政府应该依法施政,没有任意扩大限行权的理由。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大部分中小城市并不存在超大型城市、大型城市的限行需求,不应该盲目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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