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22-8-18 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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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震慑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教育引导群众珍惜爱护生态环境。 2022年2月16日下午, 仁寿县法院在青岗乡进行了巡回审判, 判决了一起电鱼入刑案件。 在巡回法庭现场, 共有沿龙水河流域村社干部及村民一百余人旁听,并观看了生态修复。
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龙水河龙马镇培堰村河段使用电鱼工具电鱼,非法捕捞鲤鱼1条、白条鱼71条、鲫鱼14条,共计86条。经认定,李某某捕捞使用的电鱼方法是禁用的捕捞方法。另查明,龙水河属于长江支流,系天然水域,属于禁捕区,该时段为长江流域禁捕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庭审后,在审判人员及旁听群众的现场监督下,被告人李某某按照修复方案开展增殖放流规格10厘米左右的鲫鱼500尾、鲢鱼1000尾、鳙鱼1000尾,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为了震慑潜在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此起案件,仁寿法院特意以巡回审理的形式进行。下一步,我们将加大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积极联合公安、检察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预防活动,并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接下来,给大家
科普一下 相关法律知识 请务必谨记~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保护,我国实施禁渔期制度。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大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将天然水域禁渔期调整为3月l日至6月30日。根据仁寿县相关规定,长江流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禁捕期暂定为10年(含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的禁渔期)为禁捕时间,我县境内除养殖水域外的其他所有天然水域(含政府划定的禁渔区水域)为禁捕范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规定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工具。 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为首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的;多次(三次以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并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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