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眉山市东坡区各镇(街道)辖区内(市管园区、市岷东新区除外)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实施工作主体。区财政、发改、公安、经信、住建、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相关工作落实。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及安置(含临时过渡安置)后,被征收土地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6倍执行。
第九条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区域分为Ⅰ、Ⅱ、Ⅲ级。大石桥街道、苏祠街道、通惠街道为Ⅰ级区域;崇礼镇、尚义镇、松江镇、永寿镇、太和镇为Ⅱ级区域;富牛镇、思蒙镇、万胜镇、修文镇、多悦镇、三苏镇、秦家镇、复兴镇为Ⅲ级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3:7计算。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以转账方式足额支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实行专户储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法定手续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勘丈登记。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粮食作物种植区按季补偿:小春作物每亩补偿1100元;大春作物每亩补偿1400元。
(二)经济作物成片种植区每亩补偿2800元。
(三)损失一季补偿一季,成熟作物可收获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地上附着物按照先清点(丈量)、公示、登记后补偿的程序进行。据实清点(丈量)补偿后,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四条 林木、果树种植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按种植面积丈量补偿;60平方米以下且株距在1米(含1米)以上的,按株清点补偿;株距不足1米的,按每米1株计算补偿。对混合种植(套种)的按补偿标准高的作物种类进行补偿。
零星林木、果树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成片林木、果树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 具备合法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且正在经营的营业性用房和办理了规模养殖、生产、加工农户产品等相关手续且在使用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助15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减半补助;经营证照有部分但不齐全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助1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减半补助;无经营证照但在正常经营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给予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助5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减半补助;无经营证照且未经营的,不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流转经营手续的资产补偿标准,按《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流转经营资产和附着物征收评估管理办法》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水、电、气、通讯、光纤、广播电视等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搬迁。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自启动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自启动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事项: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审批;
(二)房屋的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嫁、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可入户的除外;
(四)房屋转让、互换、租赁;
(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七)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以上事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迁完毕房屋,经验收合格,给予下列奖励和补助:
(一)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的,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二)按被拆迁户户籍人数,每人补助500元搬家费。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员必须是按政策规定参加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未享受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在教人员等)。下列人员一律不予安置:
(一)非农业人口迁入人员;
(二)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
(三)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合法收(拾)养人员;
(四)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五)享受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士官和军官;
(六)以其他方式迁入的按政策规定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七)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八)自征地拆迁安置人员公示之日起,新迁入的人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人社、民政、卫健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被安置对象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置方式:
实行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的安置方式。集镇规划区、眉山经开区新区、眉山“中国泡菜城”、甘眉工业园区南区、各街道办事处可实行统规统建方式安置;本人自愿申请,可实行货币安置。
(一)统规统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1.建设方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根据集镇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房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各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安置房标准。安置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人均安置40平方米住房和1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用于就业安置。
3.本户自愿,以户为单位可将就业安置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置换为20平方米住房。
(二)统规自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1.建设方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镇政府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用地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3平方米规划。安置户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
2.安置建房补助。安置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安置人口每人2000元安置点平场费及2000元建筑风貌补助费。
(三)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人员给予9万元/人安置费(其中6万元为住房安置费、3万元为就业安置补助费)和按期签订安置协议的1万元奖励。实行货币安置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凭商品房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给予每人6万元的住房安置费和每人3万元的就业安置补助费及每人1万元的奖励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再修建住房,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仍有房屋的被拆迁农户不得实行货币安置。
(四)属统规自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属异地安置的,安置用地实行土地互换;属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户口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人属“轮换工”或回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离退休人员的居住,户口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人属“轮换工”或回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离退休人员属统规统建范围的需缴纳2万元/人安置住房费,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不享受商业性用房就业安置;属统规自建范围的,每人可享受33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需缴纳6000元/人基础设施费和相应的土地占用费,不计发安置房平场费及建筑风貌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人的货币安置费,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安置的被拆迁户,实行临时过渡安置,自倒房之日起每人每月计发12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过渡期间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过渡期超过1年的,过渡费计发标准按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统规统建的过渡费发至安置人员公示锁定日后3个月止;实行统规自建、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建房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实施。申报建设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取。
第二十六条 统规统建安置用地,按用地取得方式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对象符合城镇低保政策的,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依法依程序确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市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市、区政府针对具体征收项目制定的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同的,以市、区政府针对具体征收项目制定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已经批准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批准确定的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