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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别枝惊鹊,清风半夜鸣蝉,田间枝头,这些“小精灵”,守护着我们的家园,或赠予我们悠扬歌声,或献上靓丽风景。
然而,有人却为一己口腹之欲,将罪恶之手伸向了这些可爱而珍贵的保护动物。近日,分局抽调刑侦大队、清水派出所精干警力,连续作战,砍断一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产业链,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彭某某、陈某某、王某等四人。
经查,彭某、彭某某、陈某某、王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300余只,涉案价值10万余元,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4只。目前,四人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斑头鸺鹠 [ xiū liú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图源于网络
▲现场缴获的鸺鹠活体标本
领角鸮 [ xiāo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图源于网络
▲现场缴获的领角鸮活体标本
此图源于网络
▲现场缴获的普通鵟活体
▲现场缴获的红肋蓝尾鸲活体标本
此图源于网络
▲现场缴获的雉鸡活体标本
此图源于网络
▲现场缴获的鼬獾活体标本
另有山斑鸠、灰胸竹鸡、白颊噪鹛、红尾鸲、棘腹蛙等三有保护动物活体标本。
▲三有保护动物,一般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猎杀或者捕抓同样违法。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天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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