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东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永寿派出所,对接当地办案民警,审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人员刘某的相关违法情况。
据永寿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4月25日晚8点,当地民警通过"两队一室"警务运行机制获取情报发现,在永寿镇永寿社区2组居民区后面的玻璃江河道内,有人正在非法电鱼。随后,办案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挡获一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人员刘某,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和三条约三斤重的野生鲤鱼。
当天,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刘某的电鱼工具和电鱼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放生了野生渔获物。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当事人刘某捕捞时使用的电鱼方法,是禁用的捕捞方法。
同时,按照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等八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眉山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规定,眉山市禁捕范围为全市所有天然水域(含与天然水域连通的渠道、湖泊、湿地)。据此,当事人刘某电鱼所涉及玻璃江水域属于禁捕区域。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当事人刘某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