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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1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强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毛*强饮酒后驾驶川AE****轿车搭载彭某某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荔枝苑小区西门处,时值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张某某、尹某某带领杨某某、田某某等十余名警务辅助人员正在路口设卡开展查缉酒驾毒驾。杨某某、田某某随即上前盘查,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要求毛*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毛*强进行了酒精测试、出示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并明确告知杨某某等人自己喝了酒;后杨某某等人要求毛*强坐在车里继续配合检查,但毛*强强行下车并拒不上车配合检查,与杨某某、田某某发生争吵后绕至车尾,从尾箱里拿出一把西瓜刀追砍杨某某以及随后赶来增援的辅警黄某某,后被现场执法民、辅警合力控制。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毛*强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1.4mg/100ml。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治安大队鉴定,毛*强所持西瓜刀为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杨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毛*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强使用管制刀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的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富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毛*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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