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涉案的1株红豆杉树生长于洪雅县瓦屋山镇桌山社区“老林坡”,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起源关系为天然成树(野生),即自然飞籽成树,非人工种植;属于国家1级重点保护植物。
被告人凌某某为倒卖红豆杉树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汪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魏某某,并让被告人魏某某在洪雅县瓦屋山镇辖区内寻找红豆杉树。2021年7月,在被告人魏某某的介绍下,被告人罗某某以420元的价格将该株野生红豆杉树出售给凌某某。随后,凌某某、魏某某、汪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该株野生红豆杉树非法采伐并制成4件木材运回洪雅县槽渔滩镇。
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与凌某某共谋后,由李某联系买家被告人周某某、刘某、陈某某,将涉案红豆杉木材中的3件,以及在其他地方采伐的非野生红豆杉树的木材2件,共计5件木材以1270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后刘某等人又将上述红豆杉木材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葛某某,并按照葛某某提供的地址将红豆杉木材通过快递发至山西省大同市,葛某某收到上述木材后将其加工成板材38件。案发后,葛某某将板材上交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洪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上述9名被告人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红豆杉板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