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纪,重点要看其是否利用职权影响,获取超正常回报。”眉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告诉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如果个别干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高额利息或暗中行贿受贿,则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从眉山所披露的案例来看,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主要是借助了三大贪腐手法。
其一,作为借款人,以借为名掩盖其“受贿”行为。比如,眉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利清在担任仁寿县副县长、青神县副县长期间,向管理服务对象余某、胡某某、余某某等以借款为名收受贿赂135万元。作为回报,王利清在工程项目取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相关人士介绍,个别领导干部将这种“借用”委托给特定关系人具体办理,相关钱款也是直接打到他人账户,妄图以此躲避监督“探头”。甚至有个别人在短暂“借用”后,因害怕事情暴露,又归还了相应借款,制造出有借有还的临时借用假象。不过,虽然是有借有还,但事后不支付利息的情况较多。2016年至2017年,时任彭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蹇某向管理服务对象吴某某借款400万元,约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不过,在2017年8月借款合同到期时,蹇某仅归还了400万元的本金,未支付对方利息。
其二,作为出借人,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职务影响力收取高额利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借款人的王利清同时也是出借人。在担任青神县副县长期间,他曾先后向管理服务对象余某某违规放贷330万元,共获取高额利息700万余元。
与王利清一样,在担任成眉石化园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周荣华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韩某某270万元,约定年利率36%,获取利息共计112.4万元。
据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据国家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研究员王希鹏等专家看来,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其中,多次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况在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中较为多见。
其三,公职人员用“公款”放贷。东坡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李玉娟介绍,在眉山市本次的专项整治中,东坡区共有32人主动说清问题,其中有1人涉嫌用公款放贷。
参与审查调查的东坡区纪委监委干部回忆,当时《限期主动说清问题的通告》发出后,某镇负责土地流转业务的平台公司负责人,主动找到该镇纪委书记说清问题。
由于纪法意识淡薄,该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将账户上仅有的100万元以1%的月息,借给辖区内管理服务对象,以此让公司获得更多收益。“3次借出,3次收回,都是走的对公账户。虽然未造成资金损失,但违反了相关党纪法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我们正在给予相关处理。”办案人员说。
而在公职人员用“公款”放贷过程中,有的党员干部甚至不惜挪用公款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放贷。“公职人员个人挪用公款放贷,将受到从重从严处理。”相关办案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