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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1日,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坡区永古路时,与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此次事故中,当事人宋某负全部责任,山某无责任。
来源:眉山市交警直属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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