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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引以为戒】眉山公安交警联合眉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货车典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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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9-23 10:26: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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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尤其是中型、大型货车,因其自重大、车身大、载重大等原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常会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为了引起驾驶人和货运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眉山公安交警联合眉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针对部分货运企业管理不严格,个别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肆意违法上道的问题,对今年以来货车典型交通事故和违法案例及其所属责任单位进行集中通报。




01
责任单位:眉山合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2年7月5日,刘某驾驶川ZE2165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千禾大道与诗书路南段交叉路口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刘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02
责任单位:仁寿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9日,胡某某驾驶川Z625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Z280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仁寿县汪洋镇方向往仁寿县宝飞镇方向行驶。10时45分许,该车行驶至仁寿县富汪路(汪洋镇)漏灯河路段处,绕右边烂路面左侧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邓某某驾驶并搭乘蒋某某的川Z86L1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蒋某某从摩托车上倒下与川Z2803挂号车左后轮相撞并被碾压,造成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胡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故当事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03
责任单位:仁寿县华鑫物流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6日,杨某驾驶川ZD7948号重型自卸货车,11时14分许,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岷东大道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东坡外国语学校外路口时,与魏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魏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故杨某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04
责任单位:眉山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25日10时21分,交通执法人员在东坡区富牛镇大屋基(文化街40号)执法检查时发现,眉山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川Z9578挂普通货车擅自改拼装货箱围栏,加高货箱围栏0.2米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眉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眉山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5
责任单位:东坡区力兴建材经营部


2022年9月1日10时06分,交通执法人员在G351与岷东大道交叉口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川M9525四轴货车超限装载,经称重检测川M39525车货总重81.4吨,超限50.4吨(该车系四轴货车,规定车货核载总重31吨),超限率162.58%。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所装载的连砂石是在东坡区科工园三路货物转运点配载,该货物转运点的管理经营者是东坡区力兴建材经营部。当事人明知川M39525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仍放行出场,现场无该经营部工作人员劝阻卸货或禁止出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眉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东坡区力兴建材经营部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06
责任单位:资阳市锦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9月1日,交通执法人员在G351与岷东大道交叉口执法检查时发现资阳市锦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川M39525货车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经称重检测川 M39525车货总重81.4吨,超限50.4(该车系四轴货车,规定车货核载总重31吨),超限率162.58%。该车擅自超限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的规定。

眉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5条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对车辆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50.4吨,对从业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记15分;市公安交警支队对驾驶员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2000元。


请广大货运企业

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教育、监督货车驾驶人合法合规装载

劝阻、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请广大货车驾驶人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

守法驾车,文明行车

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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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丛林1 2022-9-23 16:50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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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 2022-9-23 11:31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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