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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坡区崇礼镇洪庙社区1、2、3、4组,蟆颐社区1、2组,桃园村1组,合计7.1533公顷集体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6883公顷,园地0.6471公顷,草地0.0187公顷,其他农用地2.5857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2135公顷)。(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坡区复兴镇金花社区1、2组;秦家镇晋凤社区3、4组,秦家社区3、5组;三苏镇广济社区3组;松江镇鲜滩村13组,合计3.7061公顷集体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8732公顷,园地1.5978公顷,林地0.11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4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1210公顷)。(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东坡区尚义镇刘巷社区1、2、3、4、9、10组,太和镇莲墩村9组,面积合计10.5921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7.5701公顷,园地0.5379公顷,林地0.7456公顷,其他农用地0.8427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8958公顷)。(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6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6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6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坡区修文镇铝城社区21、22、23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21.9548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6916公顷,园地9.6503公顷,林地1.4860公顷,其他农用地4.4754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6515公顷)。(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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