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6日,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眉山市青神县青衣大道杨坡儿街路口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直行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青神公安交警依法认定: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过,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小车通过路口未仔细观察,负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在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时,转弯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先行。
2023年5月1日,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眉山市洪雅县西环线洪三路转弯时,与直行由龚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洪雅公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杨某某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龚某行经十字路口未减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途经十字路口,转弯车要让直行车优先通行,驾驶员要多观察,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