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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买房 已付定金 回家“后悔”要求退还 看法院如何判决?
爱上海买房付定金,还能吃“后悔药”吗?购房者范某与某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合同生效后范某又反悔。为要求退还定金,范某将开发商诉至东坡法院。
2022年10月23日,范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定购协议》,约定范某在该公司定购房屋一套,定金为10000元,范某应在2022年10月30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到售楼中心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后,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如范某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有权在不通知范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出售,范某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同日,范某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0元。
2022年10月31日,该公司销售人员向范某发送短信通知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其他手续,同时告知范某如在2022年11月2日前未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经济损失由范某承担。但范某并未按照通知要求,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范某要求公司退还定金未果,故诉至法院。
爱上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定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定购协议》作为双方后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其性质上系预约合同。在协议签订后除法定事由及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双方均应当按约签订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系公司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定购协议》中关于定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加重范某责任,亦未免除或者减轻公司责任。现范某未按照《定购协议》约定期限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严重违约,无权解除《定购协议》,亦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据此,法院最终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约定购房人支付定金作为双方将来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应认定商品房预约合同成立。在开发商无违约行为,同时也未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的情形下,购房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权要求解除定购协议并退还定金。因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子签订定购协议前,购房人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注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同时,购房人还应充分查阅所在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等样本,充分了解后续将要签订的本约合同内容;定购协议签订后,购房人和开发商均应严守诚信原则,按约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造成损失。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东坡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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