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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 寿 县 人 民 法 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慧与被保全人张建清执前保全一案中,因被保全人张建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保全人李慧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保全人张建清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保全人财产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张建清(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00518XXXX)),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8日,住四川省仁寿县河口乡团圆社区1组81号。向本院提供被保全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该案实际收回执行款项15%的悬赏金。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保全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等信息,本院将对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的线索,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上述悬赏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本院直接从执行款项中支付。2、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内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身份和其他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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