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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 作为“准驾驶人”的老师 本应该以身作则 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一驾驶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然而有的驾校教练 仗着“艺高人胆大” 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 还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教练车上路 扎扎实实地做了一回“反面教材” 结果只能是 亲手砸掉了自己的“饭碗”
近日 王某酒后驾驶教练车 行驶至青龙街道某路口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 其体内酒精含量 为63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驾驶员王某交代 当晚他们在饭店吃饭喝酒后 因为觉得路程较近 遂抱着侥幸心理 开车上路 没想到行驶没多远 就被交警查获
因教练车属于营运性质车辆,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王某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王某作为驾校教练 本应当以身作则 却因一时侥幸酿成大错 成为违法犯罪的反面典型 为自己的职业生涯 画上了“休止符”
希望广大驾驶人及教练员引以为戒 汲取该案件教训 牢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自觉守法、文明驾驶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天府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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