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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惹的“祸”(内附视频)|法庭纪实第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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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7-1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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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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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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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2-7-28 08:50: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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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银行卡帮同学转账

    转5万就得5000元?

    开通银行卡卖给别人

    一卖就得2000元?

    帮一帮

    卖一卖

    真能如此轻松赚钱?

    殊不知

    这不是“生财之道”

    而是沦为电信诈骗帮凶的犯罪之路


    近日,洪雅县法院审理了两起

    涉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



    01
    帮电信诈骗转移赃款


    余某系无业人员,一天接到同学徐某某的电话让其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忙转账。

    余某在明知对方要求转移的钱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报酬仍然答应帮其转钱。

    随后,余某的银行卡内收到一笔5万余元的转账,后余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多次通过微信、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该笔钱,并从中获利5千余元。经查,余某转移的这5万余元系来源于被害人宋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余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2

    倒卖银行卡“四件套”

    王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还将自己办理的1张及向他人收购的2张银行卡在开通网银后,连同绑定的手机卡、U盾一并出售给他人,获利2千余元。

    经查,上述3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近1400万元,其中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出售和倒卖银行卡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法官说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人民法院对该类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件承办法官郭玉珠特别提醒:不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这些行为也是犯罪

    一是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非法购买、出售、出租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身份信息、U盾、网银)供不法分子使用,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大家切勿受高额报酬的诱惑而实施上述行为,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否则将后悔莫及。”同时,郭玉珠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多学习反诈知识,提高警觉性,对于冒充理财助手、网购客服等常见骗局要及时识破,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等,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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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春期的奴 2022-10-16 08:11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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