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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12时许,李某某和亲戚在家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李某某喝了一两白酒,吃完饭后,工地老板打电话叫他去上半天班。13时许,李某某就驾驶号牌为川Z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往工地行驶,途径仁寿县陵州大道鸡婆店路口时,被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过了现场10次的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当事人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某将面临罚款且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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