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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都没法钓了
眉山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市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市境内除养殖水域以外的其他所有天然水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垂钓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眉山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属国有资源。
第六条禁钓区范围:
(一)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为常年禁钓区,禁止一切形式垂钓行为(除因科研、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等工作需要,且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特许批准除外);
(二)眉山市天然水域范围内街道边、桥梁上、输电线路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
第七条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八条禁钓期范围:每年3月1日—6月30日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规定的禁渔期。期间在天然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第九条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遵守垂钓管理规定,文明垂钓。未满18周岁的垂钓人员,应当有成年人陪同。垂钓人员在垂钓时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条拟垂钓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两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当地县(区)渔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办理备案登记前,不得在天然水域从事垂钓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垂钓的人员可允许一人一杆(手杆)、一钩(单钩)一线,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垂钓活动严禁以下行为:
(一)一人使用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严禁使用鱼枪、弓弩等设备射鱼;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等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
第十三条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四条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垂钓人员应当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及公共基础设施、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度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眉山市垂钓管理工作,由市、县(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垂钓综合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源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交易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
第十七条各县(区)要按照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到禁钓品种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误钓小于《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的,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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