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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冬季后,四川盆地大部气象条件逐步转差, 转为持续静稳天气,利于污染物积累,区域性污染天气可能进一步加重。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这些行为要遭起!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眉山市迅速行动,持续发力,安排相关人员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进行帮扶指导、督查巡查,发现了一批典型涉气环境问题。
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现陆续予以公开
2021年12月29日凌晨,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眉山市姜氏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川Z58625柴油货车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从齐通路货车禁止通行区域通过。该行为违反了《关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中交通管制措施第二条:“全天禁止柴油货车,以及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在上述交通管制区域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依法对川Z58625号牵引车驾驶员作出违反禁令标志处罚(扣3分,罚款200元),并约谈运输公司,要求加强教育管理。
2021年12月29日,青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青神县银林机械维修部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焊烟收集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眉山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仍在实施土方作业,且现场还存在露天刷漆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整改,并对该企业开展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30日晚,执法人员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四川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轮停期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三)未按照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对四川金宝丽家具有限公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调漆房、喷漆房及相关供电设备。
1月14日,青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企业时发现,青神县云翔木材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持续期间 我市将严格执行 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相关部门将持续加强督查力度 对违规违法行为 进行严肃查处和典型曝光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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