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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1月19日公开一起涉嫌容留卖淫案,被告人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7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乡**村**组**号,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8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被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7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沙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房内容留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女以每次150元的价格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沙某某从中抽取50元钱的提成。7月29日晚上,沙某某容留妇女阿某某、吉某某分别与邓某某、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现场挡获,并扣押到沙某某违法所得130元。经查,沙某某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卖淫从中获取嫖资提成共计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阿某某、吉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犯罪前科、行政处罚劣迹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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