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两次撕毁法院查封封条?
是无意为之还是藐视法律肆意而为?
2019年,东坡法院在一起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给付的执行案件中,对案涉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并在不动产处张贴了封条。
2022年,在法院张贴封条后,陈某将法院封条撕毁,扬言要将查封的不动产的钢筋结构进行拆除。经法院干警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陈某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并当场表示具结悔过。因考虑其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认错态度好,法院没有其进行处罚。
案件回顾请点击下方文字:
2023年4月25日,陈某又再次拆除案涉不动产。干警现场再次强调陈某欲拆除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不属于和其签订合同的公司,该不动产系其他公司所有,但陈某仍不听劝阻,并在4月26日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意欲强制拆除东坡法院查封的不动产。
获知情况后,东坡法院干警立即出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进行了拘留。
法官有话说
承办法官告知陈某,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并对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故意毁损行为,东坡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私拆封条是违法行为,未经允许擅自撕毁封条,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执行案件中,东坡法院持续加大对拒不履行、妨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用足用强执行强制措施,切实维护生效判决和群众合法权益,对一切蔑视司法权威、妨害执行,屡教不改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