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3D植物模型制作的公司,其在运营中制作出大量3D植物模型并取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每套模型最低售价为665元。某日,该公司发现何某擅自在淘宝网平台上以打包方式销售公司制作的81套模型,售价为12.5元/套,且根据时间戳证据显示至起诉之日已销售2单,获利25元。随即该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13000元。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案涉3D模型由原告创作完成,凝聚了原告的创意和构思,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何某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网络平台销售案涉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性质及被告何某侵权行为情节及后果等,酌情确定何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