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车辆行驶至东坡区某街道外机动车道内停车,周某某开启右后门与原告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告李某某、周某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朱某某无责任。随后,原告朱某某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住院42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约4万元,同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等共计赔偿17万余元。
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东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作为驾驶员,没有对车辆进行安全停靠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被告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没有观察来往车辆情况下开门导致事故发生;考虑到被告李某某好意同乘,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间,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原告朱某某13万余元;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5千余元;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