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仁寿县富汪路(汪洋镇)20公里100米外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后,其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又与相对方向由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陈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让”出平安,“抢”出祸端,驾驶机动车在路面行驶时要确保安全,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
9月24日,岳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洪雅县省道215线余坪镇符场村7KM+400M路段时,在借道超越前方正常行驶大货车的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由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岳某某因不按规定会车,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超车、变道等操作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认安全后再通行。